一、文件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行为,优化发展环境,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收费足额征收、规范管理,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修订了《巢湖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办法》(送审稿)。 二、文件修订的法律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2号)、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降低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4]138号)、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物价局《关于落实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暂行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防[2016]155号)、安徽省物价局、住建厅《关于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等两项收费不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通知》(皖价服[2014]168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16]6号)、合肥市物价局、城建委、规划局《关于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等两项收费不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通知》(合价房[2015]8号)、巢湖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同意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的函》(巢价费[2016]4号)等一系列政策规定取消、调整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及政府性基金。 三、文件修订过程 市政务服务中心作为我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牵头部门,6月19日专题请示市政府启动对《巢湖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及基金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程序,同时根据国务院、省、合肥市等上级一系列政策规定,结合巢湖实际,及时将《巢湖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市规划局、住建局、人防办、城管局、国土局、气象局、房产局、物价局、财政局、法制办等部门征求意见和建议,形成《巢湖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办法》(送审稿)报市政府。 四、文件修订主要内容 我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办法修订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收费一表制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分类、收费种类及标准、缴纳程序、相关规定、实施要求、附则等7个方面,具体如下: 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4 项: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城建档案利用收费、白蚁防治费。 取消政府性基金2 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取消经营性收费2 项:新改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费、新改扩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费。 调整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为4项,变更新的收费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权利证书工本费和土地登记费合并为不动产登记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费等。 调整经营性服务收费1项并移出一表制管理:建筑工地环境卫生费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移出一表制管理。 五、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 巢湖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实行动态化管理,国务院、省、合肥市等上级取消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巢湖市坚决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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